目的
為協助家庭照顧兒童,減輕父母育兒負擔,並據以執行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(一百零七年至一百十三年)發放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並鼓勵參與親職教育。
申請資格
一、 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。
二、 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。
三、未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。(指與政府簽訂合作契約之居家托育人員、社區公共托育家園、托嬰中心)
申請應備文件
一、申請表。(申請人為父母雙方或監護人)
二、申請人及兒童之身分證明文件。
三、申請人其中一方之郵局帳戶封面影本。
四、其他證明文件。(EX.低收入戶、中低收入戶、第 2 、3 名以上子女等)